职工离职后索要巨额赔偿金,国晖让用人单位减少损失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翟某,女,1974年X月X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位庄村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压摺衫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XX工业城X区。
申诉人称,申请人翟某于2007年10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为逃避责任,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9月23日下午,厂长文某故意歧视,发放月饼时与申请人翟某发生争吵,后与申请人丈夫杨某发生口角,文某就不让申请人上班了。
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安排双休日,采取正班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天被安排加班8小时以上,每月超时加班严重违反劳动法,且未按照规定支付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仅按照每小时14元标准计算加班费,未安排申请人调休,被申请人一直未曾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待遇。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062.07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4532.68元;
三、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 2018年9月25日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026.63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68053.26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份工资人民币3851元;
以上合计共计请求支付人民币共计125525.64元。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8]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合计人民币15346.8元:
1、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工资2339.08元;
2.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加班工资13007.7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辞退后向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付工资、加班费以及各类赔偿金,合计125525.64元。国晖律师接到被申请人的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帮助被申请人作出答辩,最终被申请人只需要支付未付的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5346.8元。该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098档案编写】